2018-06-06
东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《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校政字〔2018〕60号
各处级单位:
《东华理工大学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学校2018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东华理工大学
2018年6月6日
东华理工大学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
研究基地管理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(以下简称“江山基地”)是学校为各层次学生提供实践教学、巩固专业理论知识、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场所。为最大限度发挥“江山基地”实践育人的作用,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(试行)。
第二章 基地性质和主要功能
第二条 江山基地的性质
江山基地位于浙江省江山市,是学校根据教学实习实训要求投资建立的、以承担各专业不同层次学生实践教学任务为主的实习实训场所,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。
第三条 江山基地的基本功能
1.提供给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;
2.作为国家级地学类人才培养联合实习基地,接受兄弟院校适量学生完成实习任务;
3.承担学校师生(或与兄弟院校联合)进行专业研究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,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;
4.承担双师型教师培训工作;
5.承担相关行业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或比赛、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、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。
6.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,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,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。
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成立“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管委会”)。管委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,成员由教务处、资产管理处、后勤保障处、保卫处、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、计划财务处、审计处等部门和相关学院领导组成,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江山基地管理和使用过程出现的问题,保障江山基地的正常运行。
管委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教务处,主要负责制定江山基地管理办法、组织管委会成员深入基地现场检查与指导、对各部门间的工作进行协调、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和总结、与兄弟院校的经验沟通和交流等日常事务、汇总并向管委会提交基地整改与建设方案等。
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
教务处应全面掌握全校实践教学动态,统筹安排和协调基地实习任务和实习时间,制定基地年度管理运行经费预算,参与基地建设项目的论证,编制仪器设备等物品采购计划等;
各相关学院负责制订基地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计划,并制定本学院的基地实习教学计划,安排实训教学项目,建设实训资源库,并对实践教学进行过程管理,同时全面完成对参加基地实习学生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;
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地相关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的采购、资产管理、报损、报废、转移等登记管理及配套设施的保障维护工作;
后勤保障处协助管委会负责基地水电维修、设施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;
保卫处协助管委会负责并参与基地的防火、防爆、放盗、防事故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;
计划财务处、审计处协助基地管委会办公室聘请基地管理人员、完成基地运行和管理经费预算等工作,并对基地的建设发展、日常管理提出建议;
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科技园公司”)指导并参与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如涉及到对外经营项目,科技园公司应及时介入,并按照公司运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行(期间以科技园公司管理为主)。
第六条 在管委会主任领导下,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应不定期组织管委会成员深入到江山基地,检查基地设施状况、基地安全隐患、基地运行状态、实践教学实施等情况,并提出整改意见。
第七条 各相关学院须制定本单位在基地实习的管理制度,内容包括:实践教学任务、指导教师职责、学生职责、仪器设备管理制度、安全须知等,并按学校统一要求张贴于基地外墙。
第四章 基地管理
第八条 基地日常管理
在管委会指导下,基地日常管理采取外聘专人进驻基地现场管理、聘请当地政府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,管委会负责组织对管理人员的聘任、签订协议等工作,并参与协调具体的日常运行工作。
现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:
1.负责公共卫生清理;
2.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检查,并做好记录;
3.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与保管;
4.负责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,处理好与当地人民群众的关系;
5.实习期间,负责师生的饮食与食品、卫生安全;
6.负责教师宿舍床上用品的卫生清洁;
7.负责向管委会及时汇报与基地管理相关的一切事宜;
8.负责基地的不间断值班与安全保卫工作。
当地政府专人巡查职责:
1.与现场管理人员一道,共同负责基地资产的安全保卫工作;
2.不定期对基地的安全进行巡查与督查,发现安全隐患,并做好记录;
3.做好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,协助管委会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;
4.协助处理好与基地周边人民群众的关系和产生的纠纷。
第九条 学校管理
根据需要,基地管委会加强对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,并通过远程监控和不定期安排专人深入到基地现场的方式,发现、沟通、协调并解决基地管理与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。
进驻江山基地完成实习任务、从事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师生,须在管委会统一安排下进行。
第十条 资产管理
与学科专业相关的仪器设备属于各相关学院,实习期间和非实习期间均由各相关学院进行登记、管理和使用。各学院应加强实习的教学管理,指导教师在发现有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后,应主动向基地管理人员报告,并积极配合调查,因指导教师对课堂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、遗失或重大故障,学院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和管委会,除进行赔偿外,还将按照情节严重给予教学事故处理。
基地的固定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管委会通过不定期到基地现场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,并提出整改措施。
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
1.每年3月初,按教务处通知要求,各学院申报进驻江山基地参加实习情况;
2.教务处联合管委会,对学院申报的各实践教学项目和实习时间进行沟通与统一协调,并做出具体时间段安排,反馈到各相关学院;
3.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江山基地年度实习计划;
4.各专业按照公布的具体计划,进驻基地完成实践教学任务;
5.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,因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、科学研究、专题研讨等工作需要,如临时安排进驻江山基地,需提前一个月向管委会提出申请,在不影响正常实践教学的情况下,进行合理安排并向申请单位反馈;
6.作为国家级联合实践教学基地,为扩大学校的声誉,管委会每年3月份向其他兄弟院校发布实践教学动态,邀请兄弟院校适量学生进驻江山基地进行联合实习,根据回复的情况,安排到学校相关专业参加实习。
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
1.作为服务学校实践教学、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、服务学校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的江山基地,免费向学校广大师生开放,不收取住宿费;
2.学校相关专业与兄弟院校进行联合实习的互换师生,在互换师生人数总量基本相当的情况下,对兄弟院校师生免除住宿费;
3.在保证学校师生需要的情况下,对兄弟院校借用江山基地进行实践教学的师生,原则上以低于江山市普通宾馆价格的费用收取适量住宿费,具体事宜由科技园公司制定;
4.聘请现场人员、专人巡查人员从事日常管理费用和消耗材料费用,管委会组织人员往返基地检查费用等,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经费列支;
5.江山基地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数量,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在基地运行专项经费中开支(实习期间使用空调的学生,按实际使用人·天数收取电费,并上交学校财务);
6.指导学生在江山基地实习期间的教师补助费,按照《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东华理工发〔2014〕195号)执行;
7.进驻江山基地从事学科建设、教学建设等工作的教师,不收取住宿费,出差补助按照《东华理工大学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校政字〔2017〕121号)执行;
8.基地运行后期的维护、维修费用,在管委会现场检查、核实的基地上,书面向学校汇报,根据需要由学校列入维修专项。
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
1.学校保卫处是基地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,负有对基地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。管委会和各学院应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,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,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,制定事故应急预案;
2.进入基地从事实践教学的各学院应根据各自专业和工作特点,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,并张挂在基地明显区域,严格贯彻执行;
3.基地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,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,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;
4.基地要安装监控系统并具有远程监控、视频存储功能;
5.基地应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,置于位置明显、取用方便之处,并指定专人负责,妥善保管。在非应急状况下,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,要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;
6.电、水、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,不得乱拉、乱接临时线路,严禁使用电炉、电取暖器等大型电器设备。管委会和基地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电源、水源、火源等进行检查,并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;
7.基地电气设备应按照要求定期维护保养,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,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,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,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,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管委会汇报;
8.实习中必须使用明火时,须加强防范措施,做到用火不离人,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;
9.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各学院负责,各学院应加强对指导教师和参加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,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;
10.如发生安全事故,必须及时上报,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,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,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;
11.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,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,忽视安全及安全教育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,由管委会负责解释。